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发〔 2008 〕 1 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叠日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我市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及《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余党发〔 2007 〕 80 号),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较少且办件量不多,不具备在中心设立常驻窗口条件的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的前提下,作为成员单位进入综合窗口,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入综合窗口的审批项目,原部门不得另行受理。成员单位及进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和变更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四条对成员单位的考核由中心负责实施,每季度一次,实行百分制。四次考核的平均分即为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占市委市政府对各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总分的15 %。年度考核得分排在前1 / 5 的成员单位为年度优秀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表彰。
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参照《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考核办法》 进行考核。
第二章综合窗口的职责、权限及人员派驻
第五条综合窗口的职责、权限
有关成员单位应向综合窗口出具授权委托书。综合窗口要依据授权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受委托事项的相关职能。
(一)综合窗口承担受委托事项的办事公开和咨询答复,包括公开受委托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相关业务内容如发生变化,成员单位要向中心业务科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二)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成员单位履行审批事项即办件的咨询答复、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制作发放相关证件的职能。各成员单位的审批专用公章必须到窗口。
(三)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成员单位履行审批事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咨询答复、受理、审核、登记、交办、督办、办结和制作发放行政审批证件的职能。即实行“一窗受理、内部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的办理模式。
第六条人员的落实
成员单位必须明确一位负责人为分管领导。行政审批科承担本部门的全部行政审批业务。指定一名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为承办人员,负责所有进驻综合窗口项目的承办、问题解答、材料取送和其他业务联系。指定工作人员缺岗时由行政审批科分管科长直接办理。行政审批科分管科长和承办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上述人员调整岗位前,必须事先书面告知中心。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由中心派驻。个别审批项目多办理量较少但业务性较强的成员单位,应派员进驻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负责人由中心业务科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审批授权
除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审批事项外,成员单位必须授权到相关人员并在承诺期内到窗口现场办结。窗口现场办结的事项必须达到成员单位进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9 叫以上。
第三章办件流程
第八条咨询答复
受委托事项的窗口咨询答复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答复。必要时,由成员单位承办人咨询后答复。直接向成员单位咨询的,由成员单位负责答复。
第九条即办件的办理
受委托事项的即办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办结。
第十条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办理
综合窗口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中心的统一规范要求,出具承诺件通知书;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具体原因。
综合窗口受理后,除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事项外,通知成员单位承办人员及时办理。成员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现场踏勘,派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到窗口审批办结并当场制作批准文件、相关证书或转报上级部门。
凡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事项,应通知成员单位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必须在24 小时内取走受理材料。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把审核批准文件、相关证书送达综合窗口或转报上级部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签署相关意见并把受理材料和不予审批意见书送回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退回。
第十一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有疑难事宜时,成员单位承办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应在接到综合窗口电话后半小时内到窗口。
第十二条综合窗口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的同时,负责将其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员单位定期取回及时归档。
第四章考核计分办法第十三条组织领导(15 分)
(一)成员单位发文明确分管领导、行政审批科分管科长和承办人员,并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程序的,得5 分。未发文明确的,本项不得分。行政审批科分管科长和承办人员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扣1 分。人员变动未事先书面形式告知中心的,每次扣1 分。由此造成咨询、取送材料、办件脱节的,每次扣2 分。(二)窗口现场办结的事项达到成员单位进中心行政审批事
项的9 叫以上的,得5 分。每下降10 个百分点扣1 分。(三)由中心召集的会议或培训,相关人员正常出席的,得5 分。缺席的,每人次扣1 分。
第十四条业务支持和业绩(30 分)
(一)凡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成员单位不得直接受理,统一由综合窗口受理的,得10 分。出现成员单位直接受理的,每件次扣2 分。
(二)及时正确地答复综合窗口的咨询、及时提取审批材料、遇有疑难事宜时及时到场处理的,得10 分;未及时正确地答复综合窗口咨询的,每次扣1 分;确需回单位办理未在24 小时内提取受理材料的,每次扣2 分;遇有疑难事宜未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到达综合窗口的,每次扣3 分。
(三)收费管理规范的,得5 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次)扣1 分:
1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2 .出现体外收费的;
3 .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减免或缓交收费的;
4 .向服务对象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报刊杂志等有损政府形象行为的。
(四)工作业绩显著、与中心突破性工作和重点工作配合良好的,得5 分。业绩不佳、与中心突破性工作和重点工作配合不够的,扣1 一5 分。
第十五条审批管理(20 分)
(一)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 、《 余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余政发〔 20 沮〕 1 的号)和上级的各项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的,不扣分。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次扣2 分:
1 .成员单位业务变动实施前不报或延期报送中心业务科的;2 .未及时向中心有关科室报送应报送资料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次扣3 分:
1 .因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资料缺失的;
2 .未及时、准确地向服务对象回复中心转发的网上咨询的;3 .要求综合窗口或服务对象提交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4 .对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未说明理由或未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
5 .对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未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次扣4 分:
1 .收退件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因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3 .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 .按有关规定延长许可项目办理时限,未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的;
6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未告知服务对象所需时间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审批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每件次扣5 分。
第十六条办事结果(20 分)
(一)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的,不扣分。(二)超过时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到窗口办结、未在承诺时限内把审核批准文件、相关证书送达综合窗口或转报上级部门的,每件次每超一天扣3 分。
(三)应到窗口办结而未在窗口办结的,每件次扣3 分。(四)办理结果有差错的,每件次扣5 分。
(五)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向公众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查阅的,每次扣2 分。
第十七条规范服务(10 分)
(一)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优,举止行为及用语文明规范的,不扣分。
(二)用语欠文明、不规范的,每次扣1 分。
(三)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 分。
(四)有群众投诉,且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确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1 一5 分。
(五)有服务对象举报且经查实确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 一10 分。
第十八条综合评议(5 分)
中心在年终组织一次由中心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对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的评议,对在行政审批和服务方面综合评价好及比较好的窗口单位打“丫”,打“丫”成员单位数为总数的1 / 2 , 并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名次。第一名不扣分,第二名开始依次扣0 . 4 分。若出现并列,按同一名次计分,但总排序名次不变。
第十九条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 年1 月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