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发〔 2008 〕 2 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登日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有序高效运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审批项目暂时无法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本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分中心的场所、设备和办公经费,以及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市中心负责对分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市监察局、市法制办会同市中心负责对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第四条分中心和进入分中心的审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建立分中心考核制度,每季度一次,实行百分制。四次考核的平均分即为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占市委市政府对各主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总分的15 %。年度考核得分排在前1 / 5 的分中心主管部门为年度优秀分中心主管部门,由市政府表彰。
第二章分中心的运行
第六条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三)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协助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及市中心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五)接受市中心的指导和协调,按时参加市中心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及时向市中心报送有关资料。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分中心,分中心负责人应由主管部门中层担任。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管理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应以正式在编人员为主并做到佩证上岗。第八条全市各分中心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制作挂牌、统一办事公开、统一管理办法、统一运作模式、统一行为规范。第九条分中心应建立“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的运行模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十条分中心的办理事项分即办件、承诺件和上报件。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由窗口直接审核办结。
承诺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或现场踏勘的事项,受理窗口收件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上报件: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受理窗口收件时出具上报件通知书,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本部门的审核,及时上报。
即办件、承诺件和上报件的确定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会同市中心审定。
上述办件模式下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补办:申报材料少数资料不全时,窗口应作收件处理,同时出具《 补办通知书》 ,待补齐所需材料后转为即办件、承诺件和上报件。
(二)退回:经审核不符合审批或办理条件的,窗口应向服务对象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告知退回理由和法律救济途径。(三)急办:公休时间,遇有服务对象急需办理或市委、市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分中心应召集相关窗口人员及时办理。
(四)咨询:服务对象首次到窗口咨询并领取申报表格时,窗口应一次性完整地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应告知服务对象所需时间。
第十二条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及其依据、申报材料(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编制《 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等必须公开的资料,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积极推行网上查询和网上咨询。
第十三条分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责任制、AB 岗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制度,与奖惩挂钩,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督查。
应当经常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中心和各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市中心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分中心应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群众投诉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群众对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而越级投诉的,由市监察局、市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章对分中心的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组织领导(20 分)
(一)发文明确分管领导、分中心管理机构及相应职责,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得5 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 一5 分。(二)接受市中心的指导和协调,按时参加市中心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及时向市中心报送有关资料的,积极配合上级对群众意见和投诉的调查处理的,得15 分,配合不积极的,每次扣2 一5 分。
第十七条硬件设施建设(20 分)
(一)场地适应审批工作需要,有醒目的服务标识,并有茶水供应、休息设施的,得6 分;设施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 分。(二)配备办公电脑,用电脑系统管理办件全过程的,得10分;未用电脑系统管理的,不得分。
(三)工作人员照片上墙、佩证上岗的,得4 分;每缺一项扣2 分。
第十八条业务办理(30 分)
(一)办事公开,做到“六公开”并备有办事指南的,得5 分;每缺一项扣1 分。
(二)做到“一窗受理”的,得5 分;多头受理的,每发现一件扣1 分。
(三)向服务对象提供应提交资料清单、承诺件通知书、上报件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退回件通知书的,得10 分;未提供的,每一件次扣1 分。
(四)全部事项按时办结的,得10 分;超期的,每件次每超一天扣2 分;办件有差错或办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的,每件次视情节扣2 一5 分。
第十九条制度建设(20 分)
(一)建立首问责任制、AB 岗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的,得10 分;每缺一项扣3 分。
(二)制度执行有台帐、有记录的,得10 分;台帐和记录不全的,扣2 一10 分。
第二十条群众满意(10 分)
能及时处理、妥善解决群众投诉的,不扣分;不能及时处理、妥善解决而导致服务对象越级投诉、经核实责任在分中心的,每起扣2 一5 分;被上级或媒体查实有违反“四项禁令”或其他严重 违反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行为的,本项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 年1 月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