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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非余姚户籍人士申办个体诊所的答复

2006-06-16字体:【
1、我局并不禁止非余姚户籍人士申办个体诊所。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医疗机构审批过程中,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做到依法审批,我局就必须全面、正确地掌握申请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二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因此,我局要求非余姚户籍人士在申办个体诊所时,必须提交其本人全部档案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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